辰溪縣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辰政征決字第5號
被征收人余學林、汪余娥、李萬寶、田美云、黃前偉、舒芳玉、張華、劉運象、譚根等9戶:
經辰溪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實施辰溪縣中南門市場新建項目。辰溪縣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辰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辰溪縣中南門市場新建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辰政征告字〔2025〕4號)并公告。本項目房屋征收部門為辰溪縣住宅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評估機構為懷化財富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
經查,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的攤位和門面位于辰溪縣中南門市場內,因在項目征收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未能聯(lián)系到被征收人,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在辰溪縣公證處公證人員現(xiàn)場公證下對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的攤位和門面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評估結果報告(附件1)。按照《辰溪縣中南門市場新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供被征收人進行選擇(未實際經營的攤位和門面實行貨幣補償),被征收人余學林等9戶未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告知書》公告期內(附件2)與縣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和《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8號)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如下:
一、根據(jù)《辰溪縣中南門市場新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告知書》(辰政征決告字第8號),對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人在中南門市場內的攤位和門面進行貨幣補償,征收補償金額總計:634256元(大寫:陸拾叁萬肆千貳佰伍拾陸元整)(附件3)。其中:
1.余學林被征收的79號攤位面積為2.7㎡,征收補償款12237元(大寫:壹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整);
2.汪余娥被征收的53號攤位面積為2.4㎡,征收補償款10877元(大寫:壹萬零捌佰柒拾柒元整);
3.李萬寶被征收的197號攤位面積為2.7㎡,征收補償款12237元(大寫:壹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整);
4.田美云被征收的28號攤位面積為2.25㎡,征收補償款10197元(大寫: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整);
5.黃前偉被征收的0號攤位面積為12.25㎡,征收補償款55517元(大寫:伍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整);
6.舒芳玉被征收的123號攤位面積為2.25㎡,征收補償款10197元(大寫: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整);
7.張華被征收的99、100號攤位面積為4.8㎡,征收補償款21754元(大寫:貳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整);
8.劉運象被征收的門面面積為23.9㎡,征收補償款108315元(大寫:壹拾萬捌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9.譚根被征收的12、53、58、61、64號攤位、門面面積為86.7㎡,征收補償款392925元(大寫:叁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整)。
二、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人的攤位、門面的征收補償款已存入征收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賬戶(附件4)。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銀行專戶存儲存單由辰溪縣公證處保存、監(jiān)管。
三、限余學林等9戶被征收人自接到(公告)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前往縣征收拆遷服務中心辦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事宜,并將房屋騰空移交房屋征收部門。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上述決定內容的,本府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辰溪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